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
原 告 王興華
原告與
被告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761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
1項固規定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
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
惟原告
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請求工資補償,參考勞動基準
法第59條立法理由,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,如
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,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,
乃規定應由雇
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,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,既
非其提供勞
務之
對價,尚無
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
適用之餘地。
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在案
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