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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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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  告 王興華 原告與被告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61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固規定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惟原告 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請求工資補償,參考勞動基準 法第59條立法理由,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,如 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,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,乃規定應由雇 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,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,既非其提供勞 務之對價,尚無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餘地。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在案 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