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蔡良冠 代 理 人 蔡彥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舍南路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,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