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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  告 台羽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惠芬 原告與被告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25,21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