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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  告 璽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原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瓊云核發支付  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  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9,100元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13,6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13,1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