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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 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鋼鐵結構股  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   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8   0,6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8,2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 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  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