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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  告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緯翔核發支付命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  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補繳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