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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  告 鼎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雅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伍一精密開發  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   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   388,07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56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4,0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  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