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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  告 雄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原   告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被   告 黃吉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。對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」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刊 登對原告2人妨害名譽之道歉啟事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 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 請求,訴訟標的金額為1,000,000元(計算式:500,000元+500, 000元=1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00元(計算式:3,000元+3,000元+10,900 元=16,9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