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6號
原 告 Societe d’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’Access
oires SAS
法定
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
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
律師
被 告 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泰安
被 告 百立歐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慧雯
上列
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
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
計算其
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
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
法院97年度第1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
被告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金蜂公司)與被告百立歐貿易
有限公司(下稱百立歐公司)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就坐落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,下稱
系爭土地
)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信託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,被告百
立歐公司並應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金蜂公司所有,而原告
已表明其對被告金蜂公司之債權額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550,000元,低於系爭土地之價額44,285,000元(計
算式:土地面積5,210㎡×公告土地現值8,500元/㎡=44,285,00
0元)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,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6,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