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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信託登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Societe d’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’Access       oires SAS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被   告 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安 被   告 百立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金蜂公司)與被告百立歐貿易 有限公司(下稱百立歐公司)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就坐落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,下稱系爭土地 )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信託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,被告百 立歐公司並應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金蜂公司所有,而原告 已表明其對被告金蜂公司之債權額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550,000元,低於系爭土地之價額44,285,000元(計 算式:土地面積5,210㎡×公告土地現值8,500元/㎡=44,285,00 0元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,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,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