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
原 告 繹品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詩晴
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
律師
原告與
被告維福建設有限公司間
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,274,8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,6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