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1號
原 告 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田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928,7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1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曾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