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
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
法定
代理人 翁素仙
原告與
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洪鈴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70,03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