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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  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原告與被告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洪鈴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70,03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