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  告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被   告 林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後 ,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(權利範圍2 分之1 ,下稱系爭土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 ,000,000元(即兩造就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金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