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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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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  告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原告與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 3,800 元(計算式:1,118,000 元+355,800 元=1,473,800 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