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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  告 裕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盆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志冠國際貿易有限  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  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46,250  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24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25,7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