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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 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良鈦有限公司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8,425 元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26,3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外,尚應補繳25,8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