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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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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協議書無效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  告 林文昭 被   告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16日 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(下稱系爭買賣契約)中之協議書無效,及 確認系爭買賣契約不成立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2,000,000元(即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款);至訴之聲明第 三項請求撤銷系爭買賣契約、第四項請求返還印鑑證明及塗銷相 關證明文件部分,經核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目的同一,不併 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