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11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孟三騏
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孟三騏、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587,550元、252,000元,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5元、4,140元,未據上訴人孟三騏、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孟三騏、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