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5號
原 告 陳昭男
訴訟
代理人 徐仲志
律師
陳宗賢律師
林宏耀律師
複代理人 蘭品樺律師
被 告 林宸鑫
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(109
年度附民字第15號),經刑事庭
裁定移送審理,本院民國110年3
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於「NKTU-高科大扶輪社之LINE群組」刊登如附表一所示
之道歉啟事二日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
預
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與原告均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扶輪社(
下稱高科大扶輪社)之「NKTU-高科大扶輪社」通訊軟體LINE
群組之成員(成員至少23人),被告因二人就會務運作生有嫌
隙,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在其住處,陸續以行動電話門號
上網連接網際網路在「NKTU-高科大扶輪社」LINE群組聊天
室內,以被告之「林宸鑫Anson」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
不實文字訊息,指稱原告有先後於鳳南扶輪社、高科大扶輪
社、校友會及雄大會作假帳、成立赤崁科技公司作假帳詐欺
等情形(下稱
系爭言論),供該群組多數成員閱覽。被告系
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,並業經本院刑
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
案,被告應成立
侵權行為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
精神慰撫
金及登報道歉。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95
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
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及
自刑事附帶民事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
,以不低於長10公分、寬5公分之篇幅,以標楷體12字體,
刊登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。㈢就
第1項聲明部分,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
單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原告主張之被告有系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行
為,並業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案不爭執。但原告並
未舉證其名譽是否因此受有損害而有所減損,且被告僅在「
NKTU-高科大扶輪社」LINE群組發表系爭訊 息,成員僅約
23人,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刊登道歉啟事
,並
非回復原告名譽之
適當處分,不應准許等語置辯。並聲
明:㈠
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
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事實:
(一)被告與原告均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扶輪社之「NKTU-
高科大扶輪社」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成員(成員至少23人)
,被告因二人就會務運作生有嫌隙,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
間,在其住處,陸續以行動電話門號上網連接網際網路在
「NKTU-高科大扶輪社」LINE群組聊天室內,以被告之「
林宸鑫Anson」帳號刊登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訊息,指
稱原告有先後於鳳南扶輪社、高科大扶輪社、校友會及雄
大會作假帳、成立赤崁科技公司作假帳詐欺等之系爭言論
,供該群組多數成員閱覽。
(二)被告系爭言論涉犯之妨害名譽罪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
108年度偵字第6294號起訴後,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
字第2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在案。並有刑事
判決在卷
可稽(卷一第45-61頁)。
四、本件爭點:
(一)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而應成立侵權行為?
(二)如成立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,有無理由?如有
理由,金額應以若干為當?
(三)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地方新聞版,以不低於長10公
分、寬5公分之篇幅,以標楷體12字體,刊登如刑事附帶
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,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論斷:
(一)按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
責任。故意以背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
。」;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
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
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
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」,民法
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名譽」
,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,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
生活上所受之尊重。次按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
法之誹謗罪相同,名譽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
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,
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
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
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僅使
第三人知悉其
事,亦足當之。」,有最高法院90年
台上字第646號判決
要旨可參。
經查,被告系爭言論不實指述原告有欺騙、作
假帳、騙錢等之行為,而欺騙、作假帳、騙錢等行為,依
社會通念,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,使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有
所貶損,故原告主張此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
即屬有
據,
堪認屬實,被告所辯,則不足採,自應成立侵權行為
。
(二)次按,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
形、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、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、
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以為核定之準據(最高法院47
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
參照)
。本件審酌原告為博士畢業,為公司負責人及國際扶輪社
社員,曾任台灣高雄市大學校友會聯合會理事長,每月收
入約15萬元,名下未有
不動產,但有投資13筆;被告為碩
士畢業,為公司
監察人,曾任扶輪社社長,每月收入約4
-5萬元,名下未有不動產,但有投資1筆等情,
業據兩造
陳明在卷,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
(卷二第67頁)
在卷可稽等,兩造之
上開身分、地位、
經
濟能力,及所受之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得請
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20,000元,為合理適當,其此
部分請求,應予准許,逾此之請求,不應准許。
(三)再按,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
。」,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
要者而言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
)。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有系爭言論之侵權行為屬實,業
見前述,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
。原告雖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,
惟審酌被告為系爭言論行
為之方式及地點,係只於人數約為23人左右之國立高雄第
一科技大學扶輪社「NK TU-高科大扶輪社」通訊軟體LINE
群組為之,且為系爭言論之行為只有2日,
而非於新聞媒
體或報紙登報為之,故在客觀上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且屬必
要者之處分行為,應以於「NK TU-高科大扶輪社」通訊軟
體LINE群組為道歉,且日數2日,即為已足。故原告之此
部分請求,於上開範圍內,為有理由,逾此之請求,非屬
必要之適當處分,為無理由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提起之本件請求,於得
請求被告給付12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
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及於「NKTU-
高科大扶輪社」通訊軟體LINE群組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
啟事2日部分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之請求,均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
00,000元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
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,而就此原告勝訴部份,被告陳明願供擔保
,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
擔保
金額併予宣告之。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
失所依附,不應准許,應併予駁回。
八、本件事證及
法律關係已臻明確,兩造之其餘主張、陳述、
抗
辯、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,經
核與判決之結果
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淑貞
附表一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道歉啟事: │
│本人對於不實指控高雄市大學校友會聯合會理事長│
│陳昭男做假帳騙取金錢之事,造成陳昭男先生之困│
│擾,深感道歉。 │
│道歉人:林宸鑫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時間 │內容 │
│號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7年6月7 │陳昭男你現在是講三小,你在有什麼立場│
│ │日22時46分│講別人,今天還給我講到別社去,你在當│
│ │許 │的時候都是自己獨裁,連社歌都是用騙的│
│ │ │原本投票根本不是這首,為什麼變這首,│
│ │ │這是會員大會的結果嗎?......你是在刷│
│ │ │什麼存在感出來講三小,從創社開始被質│
│ │ │疑帳導致一批社友出走,到校友會一樣的│
│ │ │事情,現在雄大會又是一樣的事情,你到│
│ │ │底丟不丟臉......你是在講三小,林北告│
│ │ │訴你,林北不爽......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7年6月8 │陳昭男今天我報你這個偽君子批評我實在│
│ │日7時48分 │吞不下這口氣,各位你們知道為什麼我們│
│ │許 │高科大出去別人看我們的眼神都怪怪的嗎│
│ │ │?......因為我們的陳昭男兄,以前跟人│
│ │ │家騙錢,鳳南社很多社友都有被騙到,他│
│ │ │也是因為如此才退出的,所以以前才不太│
│ │ │敢跟人家互動......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7年6月8 │你騙大家的錢,為什麼你還可以這樣裝做│
│ │日7時51分 │無事的出來在外面裝成君子...... │
│ │許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7年6月8 │這張比較清楚,大家看到沒有,成立赤崁│
│ │日7時52分 │科技做假帳騙錢...... │
│ │許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7年6月8 │現在到雄大會一樣的手法......就是這個│
│ │日8時8分許│陳昭男又用同樣的招式,而且粗糙到被大│
│ │ │家看穿了,就是晚餐根本不是他請的,結│
│ │ │果把晚餐的錢灌到裡面,說他請的,大家│
│ │ │說這種行為可不可恥,別間學校的指著我│
│ │ │的鼻子問,宸鑫你們一科大怎麼辦活動這│
│ │ │麼貴,我當下實在覺得丟臉,我馬上說,│
│ │ │那個陳昭男個人行為,不代表一科大....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7年6月8 │是啊,陽光之下沒有秘密,事情都有一個│
│ │日9時25分 │真相,真相就是之前在群組就po一個人 │
│ │許 │1200元,現在事後被抓包了你才把帳調整│
│ │ │好,然後再公布當然沒有問題啊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