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
原 告 李雨璇
訴訟
代理人 曾嘉雯
律師
複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
被 告 曹偉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
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明知鄭姓訴外人(下稱原告配偶)已於民國
108年6月5日與原告結婚,竟自108年9月18日前不詳時間起
,仍與之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親密對話。原告於108年9月18
日發現,震驚不已,原告配偶坦言外遇,並允諾不再與被告
往來,約定給雙方3個月時間修復
婚姻關係。
惟原告於108年
9月27日發覺被告與原告配偶仍在交往,互傳訊息及親密照
片,內容提及:「我想妳、想看妳、太美了怎麼很想親」、
「我陪妳睡一個晚上、但我可能都不會睡喔」、「戰到早上
是嗎?」、「硬了就戰硬了就戰、直接不睡覺」、「妳何時
要讓我好好的享受妳的身體」、「想來想去就只有你生日的
時候了」、「我生日你可以角色扮演嗎」、「這樣我一定插
整晚」、「角色扮演+丁字褲」、「(丁字褲)妳穿給我看
,我真的想看妳穿」、「我可以買情趣用品嗎?」、「當然
是可以讓妳爽翻天的啊」、「我想看妳很爽的臉」、「我想
看妳最高潮的臉」、「我要全身的裸照」、「那你要不要看
我洗澡好了」、「好啊」、「全脫的哦、我要看下面哦」、
「我真的很想要,現在很想跟妳做愛」、「我真的想看妳的
裸照」、「你都看過裸體了,還要看裸照」、「我都要」、
「寶貝我愛你」等,被告並要求原告配偶傳送裸照等照片。
原告配偶知悉原告發覺後,負氣離家,與原告分居。原告努
力維繫之婚姻遭被告惡意介入,精神上大受打擊,痛苦不
堪
,被告故意以
上開行為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權益,情節自屬
重大。為此,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95條第3項
準
用第1項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台幣(下同)600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
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認識原告配偶之時間較原告早,不知原告與原
告配偶何時結婚。伊僅看過原告配偶與原告之照片,但沒有
去問她們之關係。事發後原告配偶有透過通訊軟體聯絡伊,
伊有保證不會再聯絡原告配偶。伊已停止該行為,之前並
非
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,也沒有跟原告配偶碰面,現都在北部
工作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;如
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被告與原告配偶有以通訊軟體Line為親密對話。
㈡被告有向原告表示不會再聯絡原告配偶。
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
㈠被告對原告是否成立
侵權行為?應否負
損害賠償責任?
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0,000元,有無理由?如有理由,金額
應以若干為當?
五、
經查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故意以背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
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
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
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
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
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
台
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準此,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
並不以
通姦行為為限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
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其行為已逾社會一
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
及幸福之程度,即足當之。查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互傳
親密對話、照片之事實,有原告與原告配偶之
戶籍謄本、被
告與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8、19日、被告與原告於108年9月
30日、原告與原告配偶於109年3月1日對話
記錄各1份
可考(
見108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卷,下稱審訴卷,第15、17頁,及
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卷,下稱訴卷,第23至36、47至59頁)
,為被告所不爭執,
堪信為真,是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,情
節重大,
堪以認定。
㈡原告係於108年6月5日與原告配偶結婚,有上開原告與原告
配偶之戶籍謄本各1紙可考(見審訴卷第15、17頁),被告
與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8日對話記錄有上開侵害配偶權之內
容,已如前述,且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9日對話中表示「這
樣是要我帶上我的另一半找你赴約的意思嗎」、「其實如果
沒有結婚我真的很想分手哈哈哈哈哈哈」、「我覺得我們
離
婚是遲早的但也不是現在」等語,被告亦未表示驚訝原告配
偶已婚。且原告主張發現其配偶與被告間有前述對話時間係
108年9月27日(見審訴卷第10頁),
嗣原告於108年9月30日
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被告道歉,被告亦表示歉意等語,有上
開對話記錄1紙可考(見訴卷第36頁),足見被告係在知悉
原告配偶已婚狀況下仍與之為上開侵害配偶權之對話,堪以
認定。
㈢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一事,除原告配偶於
與原告分居後,以Line於109年3月1日對話中,對原告詢問
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問題時,未加否認、稱被告技術不
好、沒感覺、沒約很多次等語,尚無其他具體事證,自
難認
被告確有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。況當時原告配偶已與被告
不再往來,被告亦另結交女友,原告配偶表達不滿,則更難
以原告配偶片面向原告之陳述
遽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
之事實。
㈣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
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
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且此於不法侵
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
者準用之,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慰撫
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
然非不可斟酌雙
方身分
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
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
要旨參照)。被告侵害原
告之配偶權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,
洵屬有據
。查原告為77年次成年女子,高職畢業,有固定職業,月入
約5萬元,107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約71萬元,名下無財產;及
被告為63年次成年男子,107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約44萬元
等
情,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
可稽(見審訴卷末證物存置袋)。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配
偶權之
期間、程度,兼衡兩造職業、教育程度及
經濟能力等
一切情狀,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,逾此部分則屬無
據。
六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
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
定明文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
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
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同法第233 條第
1項本文及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08年1
2月23日寄存送達被告乙情(送達回證見審訴卷第39頁),
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,及自109年1月3日起,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
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並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敗
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,應予駁回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陳述均與本件法律上之判斷結
果無影響,不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