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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  告 李雨璇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 吳軒宇律師 被   告 曹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明知鄭姓訴外人(下稱原告配偶)已於民國 108年6月5日與原告結婚,竟自108年9月18日前不詳時間起 ,仍與之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親密對話。原告於108年9月18 日發現,震驚不已,原告配偶坦言外遇,並允諾不再與被告 往來,約定給雙方3個月時間修復婚姻關係原告於108年 9月27日發覺被告與原告配偶仍在交往,互傳訊息及親密照 片,內容提及:「我想妳、想看妳、太美了怎麼很想親」、 「我陪妳睡一個晚上、但我可能都不會睡喔」、「戰到早上 是嗎?」、「硬了就戰硬了就戰、直接不睡覺」、「妳何時 要讓我好好的享受妳的身體」、「想來想去就只有你生日的 時候了」、「我生日你可以角色扮演嗎」、「這樣我一定插 整晚」、「角色扮演+丁字褲」、「(丁字褲)妳穿給我看 ,我真的想看妳穿」、「我可以買情趣用品嗎?」、「當然 是可以讓妳爽翻天的啊」、「我想看妳很爽的臉」、「我想 看妳最高潮的臉」、「我要全身的裸照」、「那你要不要看 我洗澡好了」、「好啊」、「全脫的哦、我要看下面哦」、 「我真的很想要,現在很想跟妳做愛」、「我真的想看妳的 裸照」、「你都看過裸體了,還要看裸照」、「我都要」、 「寶貝我愛你」等,被告並要求原告配偶傳送裸照等照片。 原告配偶知悉原告發覺後,負氣離家,與原告分居。原告努 力維繫之婚姻遭被告惡意介入,精神上大受打擊,痛苦不 ,被告故意以上開行為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權益,情節自屬 重大。為此,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95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(下同)60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 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伊認識原告配偶之時間較原告早,不知原告與原 告配偶何時結婚。伊僅看過原告配偶與原告之照片,但沒有 去問她們之關係。事發後原告配偶有透過通訊軟體聯絡伊, 伊有保證不會再聯絡原告配偶。伊已停止該行為,之前並 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,也沒有跟原告配偶碰面,現都在北部 工作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;如 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㈠被告與原告配偶有以通訊軟體Line為親密對話。 ㈡被告有向原告表示不會再聯絡原告配偶。 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 ㈠被告對原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?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?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0,000元,有無理由?如有理由,金額 應以若干為當? 五、經查: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 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 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準此,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 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 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其行為已逾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,即足當之。查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互傳 親密對話、照片之事實,有原告與原告配偶之戶籍謄本、被 告與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8、19日、被告與原告於108年9月 30日、原告與原告配偶於109年3月1日對話記錄各1份可考( 見108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卷,下稱審訴卷,第15、17頁,及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卷,下稱訴卷,第23至36、47至59頁) ,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,是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,情 節重大,堪以認定。 ㈡原告係於108年6月5日與原告配偶結婚,有上開原告與原告 配偶之戶籍謄本各1紙可考(見審訴卷第15、17頁),被告 與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8日對話記錄有上開侵害配偶權之內 容,已如前述,且原告配偶於108年9月19日對話中表示「這 樣是要我帶上我的另一半找你赴約的意思嗎」、「其實如果 沒有結婚我真的很想分手哈哈哈哈哈哈」、「我覺得我們離 婚是遲早的但也不是現在」等語,被告亦未表示驚訝原告配 偶已婚。且原告主張發現其配偶與被告間有前述對話時間係 108年9月27日(見審訴卷第10頁),原告於108年9月30日 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被告道歉,被告亦表示歉意等語,有上 開對話記錄1紙可考(見訴卷第36頁),足見被告係在知悉 原告配偶已婚狀況下仍與之為上開侵害配偶權之對話,堪以 認定。 ㈢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一事,除原告配偶於 與原告分居後,以Line於109年3月1日對話中,對原告詢問 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問題時,未加否認、稱被告技術不 好、沒感覺、沒約很多次等語,尚無其他具體事證,自難認 被告確有與原告配偶發生性行為。況當時原告配偶已與被告 不再往來,被告亦另結交女友,原告配偶表達不滿,則更難 以原告配偶片面向原告之陳述遽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 之事實。 ㈣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且此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,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慰撫 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被告侵害原 告之配偶權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,屬有據 。查原告為77年次成年女子,高職畢業,有固定職業,月入 約5萬元,107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約71萬元,名下無財產;及 被告為63年次成年男子,107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約44萬元等 情,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 可稽(見審訴卷末證物存置袋)。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配 偶權之期間、程度,兼衡兩造職業、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 一切情狀,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,逾此部分則屬無 據。 六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定明文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 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同法第233 條第 1項本文及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08年1 2月23日寄存送達被告乙情(送達回證見審訴卷第39頁), 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,及自109年1月3日起,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 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並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敗 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,應予駁回。 八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陳述均與本件法律上之判斷結 果無影響,不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