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  告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  告 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森 訴訟代理人 朱恆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