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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王曉軍 被 告 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
複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郭大維律師 匡載禾律師 李育儒律師
法定代理人 江肇傑 訴訟代理人 劉添富 陳昱憲 周秀美 參加訴訟人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宮行宇 楊明德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午四時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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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