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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銀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柏松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742,00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