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383號
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送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 之0
上訴人與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383號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,067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6,7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