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號
原 告 林弘哲
被 告 世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見成
被 告 黃豐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○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十
分於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部分,認
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