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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  告 林弘哲 被   告 世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見成 被   告 黃豐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○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十 分於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部分,認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命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