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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稑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上訴 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 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,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