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信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0 萬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34,1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