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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培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0 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,1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