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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  告 泰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維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      簡汶珊律師       王舜信律師 被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      王崙伍       陳振宗 被   告 黃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