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1號
原 告 泰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維
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
律師
簡汶珊律師
王舜信律師
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
王崙伍
陳振宗
被 告 黃俊嘉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