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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  告 鼎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雅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   告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內補正,並載明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。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送達予原 告,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憑,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