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金永欽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劉秀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原審
判決敗訴不服,提起上訴,
本件二項
訴訟標的前於民國109年4月
10日,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40,264,737元,以此計算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49,564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
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