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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劉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原審 判決敗訴不服,提起上訴,本件二項訴訟標的前於民國109年4月 10日,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40,264,737元,以此計算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,564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