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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謝閎仕 參 加 人 洪義棟 被 告 蔡俊雄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洪寧屏 訴訟代理人 余文興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坤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,因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 接辦,且無合議必要, 爰由 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,由 法官周佳佩獨任行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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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