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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  告  德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被   告  黃貽庭 兼訴訟代理人 許瓊櫻 上  一  人 輔  佐  人 黃森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五分,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