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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  告 林保安       林宗達       林慧敏       林慧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      陳宏哲律師       林怡廷律師 被   告 陳忠志       隆太儲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生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 理 由 一、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,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11款定有明文。又該次修正前已繫屬之事 件,未經終局裁判者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就被告陳忠志受僱於被告隆太儲運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,於民國108年8月6日5時15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 營業聯結車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道○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至343公里700公尺處之道路交通事故,有所請求而涉 訟之事件,依修正後規定,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 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