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原 告 林保安
林宗達
林慧敏
林慧珍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林夙慧
律師
陳宏哲律師
林怡廷律師
被 告 陳忠志
隆太儲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炳生
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
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
價額一律
適用簡易程序,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民事訴
訟法第427條第2項11款定有明文。又該次修正前已繫屬之事
件,未經終局
裁判者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施行
法第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就被告陳忠志受僱於被告隆太儲運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,於民國108年8月6日5時15分許,駕駛車號000-0000號
營業聯結車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道○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
向行駛至343公里700公尺處之道路交通事故,有所請求而涉
訟之事件,依修正後規定,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
報結後改分
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