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芳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
律師
被 告 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素蘭
被 告 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麗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
張碧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於
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、釐清之
必要,
爰諭知再開辯論之
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兩造應於本裁定
送達
翌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(原告應陳報㈠所示事
項;被告應陳報㈠至㈣所示事項),並自行將書狀
繕本送達
他造:
㈠被告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(下稱鎧鉉公司)於民國108年11
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(下合稱
系爭房地)設定
擔保
債權額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(下稱系爭
抵押權)時,及於108年12月12日將系爭房地
所有權移轉登
記於被告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正豐公司)時,對臺
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所負之債務數額各為若干?(請
檢附各期還款明細說明之)
㈡劉素蘭於108年10月15日在華南銀行小港分行取得李麗鳳所
交付之450萬元現金後,係作何用途?(請檢附相關佐據說
明之)
㈢系爭
抵押權設定時,依被告所述鎧鉉公司已積欠正豐公司1,
754萬元,惟僅設定擔保債權額1,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,原
因為何?
㈣鎧鉉公司是否係在108年10月31日因無力清償對正豐公司所
負之債務,始與正豐公司約定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?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黃國忠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不動產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土地標示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土 地 坐 落│面 積 │權 利 範 圍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段 │地號 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高雄市│仁武區 │金鼎│0000-0000 │162.58 │全部 │
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建物標示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建號 │基地座落│建築式樣主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│權 利 範 圍│
│ │ │--------│要建築材料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門牌號碼│及房屋層數│樓層面積 │附屬建物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主要建築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料及用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途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1497 │高雄市仁│5層鋼筋混 │1層:64.08│陽台: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武區金鼎│凝土造 │2層:63.90│27.80 │ │
│ │ │段0744-0│ │3層:65.96│ │ │
│ │ │011地號 │ │4層:65.96│ │ │
│ │ │------- │ │5層:34.09│ │ │
│ │ │高雄市仁│ │合計: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武區大春│ │293.99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一街58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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