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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蔡明池 即 原 告 蔡林秀謹       蔡○妤 兼 上 一人 林心儀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洪從貿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蔡明池、蔡林 秀謹、蔡○妤、林心儀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,270, 835 元、1,416,933 元、912,846 元、1,678,519 元,各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蔡明池20,508元、蔡林秀謹22,587元、蔡○妤15,0 30元、林心儀26,448元,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