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
原 告 康郡
訴訟
代理人 羅有順
被 告 呂易達
新運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博任
訴訟代理人 洪崇舜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
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
易程序,民國110 年1 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
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。
上揭修正之民事訴訟法
簡易訴訟
程序施行後,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,未經終局
裁判者,適
用修正後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之1 條第1 款亦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
兩造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,屬民事訴訟法
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,
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,
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
法 官 翁熒雪
法 官 張立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係訴訟程序中所為裁定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