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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  告 康郡 訴訟代理人 羅有順 被   告 呂易達       新運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任 訴訟代理人 洪崇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。 理 由 一、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 易程序,民國110 年1 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。上揭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 程序施行後,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,未經終局裁判者,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之1 條第1 款亦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,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,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, 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係訴訟程序中所為裁定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