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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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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  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      鄭婷婷律師       蔡宜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銘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履行其於民國103年1月3日簽立之保證書內容,亦即被告應以新 臺幣(下同)44,660,000元購買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-000建號建物(門牌號 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),則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利 益為44,66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,008元,扣除原告已 繳納裁判費137,400元外,尚應補繳267,608元,原告未據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