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之0
上訴人與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,66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為新臺幣567,9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