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許洪英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(下稱
系爭
股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掛失止付並聲請
公示催告,經本院
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民
國108 年9 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
民法第
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
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,
嗣經聲請
人於108 年9 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08 年9 月27日
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,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
上開民事裁定、法院網路公告各1 份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取
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,則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已於109 年2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
票,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
決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嘉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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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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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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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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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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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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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8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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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8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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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8-ND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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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7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6-NX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3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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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8│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088-NX-0000000-0 │股票│1 │65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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