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素珍
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聲請109 年
度司催字第23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經本院109年度
司催字第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
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,聲請人聲請公
告於本院網站,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9日公告,自公告
迄今
均未尋獲該紙支票,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有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附於上開公
示催告事件卷內,
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
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,聲請人之聲
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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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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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 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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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陳文育│高雄市阿蓮區農會│00-0000000│62,178元 │109年1月11日│F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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