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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優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佰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支 票),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 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期 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所 喪失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之系爭支票遺失等語, 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件為證,經 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屬實。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,即為票據權利人 ,又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 月內,聲請人於109 年2 月2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,本院已於同年月27日公告刊 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17 頁),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7日屆滿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 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柏程科技企│優洛克科技│臺灣新光商│0000-00-000000-0│ 28,445元 │ 109年2月10日 │ EA0000000│ 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 │業銀行左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華夏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