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典威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榮豐
代 理 人 郭珉睿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民國109年1月30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淑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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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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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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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典威鋼│第一商│00000000000 │12,000元 │108年5月18日│HA0000000 │
│ │鐵有限│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博愛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榮豐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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