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
系爭
支票),經聲請掛失止付、
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
催告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
號
裁定為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裁定公告於
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依規
定聲請後,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
等情
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
無訛,則
本件至10
9 年7 月13日(期間之末日109 年7 月11日為假日、12日亦
為假日,延至
翌日即109 年7 月13日)為止,已屆滿4 個月
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
核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嘉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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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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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款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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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正合興重工業│一億交通│臺灣中小│00000000000 │136,500元 │109年2月29日│ZF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莊美本 │張文雄 │博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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