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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一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 支票),經聲請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 號裁定為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裁定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9 年3 月10日依規 定聲請後,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 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,則本件至10 9 年7 月13日(期間之末日109 年7 月11日為假日、12日亦 為假日,延至翌日即109 年7 月13日)為止,已屆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三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款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正合興重工業│一億交通│臺灣中小│00000000000 │136,500元 │109年2月29日│ZF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莊美本 │張文雄 │博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