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黃盛莆
代 理 人 蔡溫怡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
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,因聲請人不慎遺失,前聲請
公示催
告並刊登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
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13日刊登該
裁定於本院
網站,至109年6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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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16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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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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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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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│094NX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27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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