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蔡宜芸
代 理 人 蔡溫怡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
公示催告,
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第336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淑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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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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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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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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