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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燁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明 代 理 人 吳辛保 代 理 人 林盈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9年4月14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9年除字第17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│帳 號 │票面金額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人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銓城螺絲│燁昌科技│玉山商業│000000000 │13,982元│109年1月6日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岡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祺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