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3號
聲 請 人 蕭慈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,經貴院109年
度司催字第84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09 年5 月
11日刊登於貴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主
張權利,顯見此證券2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貴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
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
期間
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
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
示股票2 張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
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
之日起5 個月內,
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5 月11日刊
登於本院網站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有百世文教企
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
可稽,則
本件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 │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8-ND-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1,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2 │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8-NX-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32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