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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宏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澤 代 理 人 陳建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9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支 票),經聲請掛失止付、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 於109 年6 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,則本件至109 年10月23日止 ,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09 年10月27日提出 本件聲請,尚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間,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受款人│付款人│ 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捷安達│宏庫貿│合作金│0000-000│21,106元 │109年4月30日│QQ0000000 │ │ │科技有│易有限│庫商業│-02168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│公司 │銀行美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吉安│ │濃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