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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陞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嶼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8年7月25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2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受款人 │ 付款人 │ 帳 號 │票面金額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陞駿股│元致企業│合作金庫│0000000000000 │68,150元│108年6月8日 │JK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曾國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