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號
聲 請 人 陞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嶼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
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8年7月25日刊登本
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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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2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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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受款人 │ 付款人 │ 帳 號 │票面金額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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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陞駿股│元致企業│合作金庫│0000000000000 │68,150元│108年6月8日 │JK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曾國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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