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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謝麗雲 代 理 人 潘羿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1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109年7月28日 刊登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主張權 利,顯見此證券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,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 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7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,核閱屬實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12月2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5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