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7號
聲 請 人 謝麗雲
代 理 人 潘羿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109年
度司催字第142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109年7月28日
刊登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,並無任何人主張權
利,顯見此證券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
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
民法第
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2
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開始
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
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
年7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
公示催告卷,核閱屬實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
12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
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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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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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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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5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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